㈠ 大學生考試做一次弊,學校就開除,合理嗎
大學生考試作弊被開除的法律和法律之外思考2007-06-02 16:38 2006年1月某日,在網路搜索「大學 作弊」,找到相關網頁約1,490,000篇。
對大學生考試作弊處理的案例
05年7月25日和26日,西華大學組織上一學期《經濟數學》、《高等數字》兩門課程不及格學生補考,結果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有48名學生請人代考或充當「槍手」,遂作出勒令退學的處理決定。
2006年1月中央民族大學依據該大學關於考試作弊處理的有關規定,決定開除10名學生學籍。已有學生提出申訴。
北京大學最新的通報顯示,在上個學期期中和期末(05年上半年)考試中,北京大學共發現本科生考場違紀作弊21起,16名本科生(其中包括6名留學生)因此被取消學士學位資格,3名本科生受到嚴重警告處分。
2004年1月5日,電子科技大學校園網上出現了《近期考試作弊情況通報》這樣一則通告,對近期校內考試作弊的考生進行了曝光,41名作弊的學生被曝光姓名及作弊情況,17名作弊學生受到退學處分。
甘肅農業大學58名學生因為在05年9月24日、25日的補考中有作弊或者代考行為受處分的,其中14人被開除學籍、19人被退學、2人申請退學、23人被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
北京聯合大學旅遊學院的劉徹因兩次作弊被勒令退學。終審敗訴:北京市一中院認定被告北京市教委「維持該校『劉徹因兩次作弊被勒令退學通知』的決定」合法。
鄭州大學材料工程學院2001級的董某讓同學張某代考,鄭州大學於2003年4月4日對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學」處分。學校敗訴 撤銷對其退學處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作出終審判決:暨南大學根據本校校規中考試作弊,取消暨大學生武某學士學位資格的處分明顯重於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應屬無效,該高校須在60天內重新召集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武某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
取消學士學位資格、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有依據嗎
西華大學對該校50名大學生作出「勒令退學」的處分,原因是這些學生在上學期數學期末考試中,存在找人代考或幫人代考的作弊行為。處分作出後,多名學生不服,並擬進行法律訴訟。由此再度引發了學校開除作弊學生是否合法的討論。
西華大學學生工作部副部長章紅向記者介紹,每年新生入學後,都要參加學生守則考試,學校起到了對觸犯代考這條「高壓線」的嚴重後果的告之義務,學生們還簽署了考試誠信承諾書。「但學生的僥幸心理仍然普遍存在,講義氣、幫朋友,這必需給予深刻的警示。」章紅說,「此前也零星出現過類似事件,學生也被勒令退學了,考慮到以後治校,學校沒有退路。」以學生「嚴重作弊的性質」按照《高校學生管理條例》處理。
學生卻認為學校自己在補考現場、考場管理上存在著巨大的漏洞客觀上造成了這次大規模的代考事件,學校也有責任,為什麼最後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學生?自己的受教育的權利就這樣被無情剝奪了,應該嗎?況且,學校在做出處罰決定的時候並沒有徵求學生的意見,就單方面的做出了勒令退學的決定,程序上合理嗎?「弊被勒令退學」是按照舊的《高校學生管理條例》作出的,是否合理。
西華大學代表說:事實上,開除和退學只是說法上不同而已,開除學籍是更嚴厲的做法。學校的選擇是帶著感情色彩的,選擇了稍微弱一點的處理辦法。開除學籍給《肄業證》,勒令退學發《學歷證明》。
鄭州大學材料工程學院2001級的董某案例中,審理此案的鄭州二七區人民法院認為,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後,並未將決定送達,也沒有告訴學生申辯、申訴權,更沒有將處分送報有關部門備案,屬行政程序違法;另外,學校制定的校規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學校據此作出的處分明顯過重,顯失公正。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甘肅農業大學58名學生的案例中,教務處負責人表示,依據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都在開除學籍的范圍內,這次14名被開除學籍的學生都是因為在考試中有作弊、代考行為。
其實,在"作弊"大學生狀告母校的案例當中,竟有相當一部分是校方敗訴。對此,廣州市中級法院的一位法官這樣解釋:目前我國尚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對考試作弊的處理作出規定,校方懲治作弊的手段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據。例如,不少學校校紀規定"作弊受處分不授予學士學位",但是,我國《學位條例》和《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都沒有"作弊受處分"不得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所以,這樣的校紀明顯與法律相抵觸。
廣州大學有兩名學生因在英語四級考試中請"槍手"代考,廣州大學勒令兩人退學,並注銷了其畢業證。兩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學生一審勝訴,學校不服,上訴到廣州市中級法院。廣州市中級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此前,武漢大學化學學院97級學生王軍(化名)也曾狀告母校,稱學校對其"作弊"做出的勒令退學的處分過重,要求學校重新做出處理
現在,幾乎所有的大學都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考試作弊的處理做出規定。
由教育部下發,2005年9月1日新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教育新規")有關考試作弊處理的規定: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教育新規"對高校懲治作弊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教育新規對作弊學生的處分 ,由原來的6種減少到5種,去除了"勒令退學"一項。還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可處以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於作弊的處分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同時規定被處分學生可逐級申訴。
但是對"教育新規"人們還是有不同的看法。
有教師擔心:不少學校的新校規比起以往"溫和"了許多,是否會"縱容"作弊?對此,首都師范大學的楊朝暉老師認為,"重罰"未必是懲治作弊的最有效手段。楊朝暉老師曾做過一項調查,發現那些考試作弊的被處罰者並沒有真正認識到作弊的危害性,有時甚至把當初作弊被處罰歸結為"運氣不好"。因此,單靠處罰無法根治作弊,外在的處罰與內在的修正應該相結合。楊朝暉提倡對作弊的處罰不要太嚴,應該與情感教育結合起來,啟動學生的自我教育系統。
也有教師認為,教育新規為各校處罰作弊賦予了強制性、統一性和科學性,增強了學校懲治作弊的力度。北京師范大學心理測量與評價所所長徐燕教授認為,對於學生作弊的處罰應該持之以恆,不能一會兒緊,一會兒松,不能讓學生有制度上的空子可鑽。
周然毅認為:在探討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罰問題時,還應考慮作弊的社會危害。一項對七所高校5000名在校學生的調查表明,近一成學生在考試中經常作弊,另有59.5%的被調查者承認偶爾作弊。作弊現象如此普遍,原因之一就是作弊成本太低,如果對作弊者持寬容態度,對不作弊者顯然是不公平的,甚至有可能吸引更多的人作弊,使本已危機的社會誠信雪上加霜。因此,要治理考試作弊,必須從嚴處罰。
針對西華大學對該校50名大學生作出「勒令退學」的處分,王家靜律師認為「學校在學生申述期內,就沒收了各種學生證件,是對學生受教育權利的又一次嚴重侵犯。學校處理問題時想當然,處理之後不進行任何措施對學生人身和各項事宜加以保護和關心。還要驅趕學生,這是違反教育原則的。即使從法律上講,學生在申述期開始的30個工作日內,也享有在學校停留的權利,現在沒到期限,學校憑什麼趕人?」
對大學生考試作弊我們還應該做何法律之外思考?
我覺得時信說的有道理:正像一些教育學者說的那樣,即使解決了法律上的沖突,問題的最終解決還要依靠高等教育在體制上的安排,高校教育改革進入深水區之後,高校學生戀愛與同居、女學生賣淫、研究生招生黑幕、高校腐敗的學術評價體系已經成為了更為尖銳的、不可避免的社會問題。
而像作弊這樣一個在現行教育體制下常見的違規現象,究竟是否苛以開除、退學這樣的嚴厲處罰,仍將是一個廣泛爭論暫時很難取得共識,司法干預也難以有效解決的問題
隨著社會上制假造假的普及化,學生作弊現象也越來越普遍,以結果為目標的人生觀正忽略著人們對奮斗過程的追求,即時的快感消磨了人們對遠景的展望。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為了快速在經濟上趕超上去,我們有意無意忽略掉許多必須與之平行的東西,象道德、誠信、人格、榮譽等等,到最後雖然經濟上去了,但由此帶來的負面效應卻是用金錢無法買回的。而隨著社會上誠信的缺失,學校的純潔也開始受其污染,考試作弊從社會人員轉向學生,當這個危險的信號響起時,卻又因整體墮落為借口而對典型現象束手無策。於是變成只要造假不死人絕無人會找其麻煩,校內校外考試善於作弊也成為一大風景。人們一邊痛心社會變壞,一邊更擔心學生作弊是對誠信危機的推波助瀾。但始終沒有辦法根治這種風氣。
有人認為,大學生考試作弊是大學教育的功利性帶來的惡果。那就是我們的教育已經開始走向了功利性的教育,學生為什麼會去作弊不單單是道德上的問題,其實有的學生如果單從道德上講他本身所具有的道德標準是要高於一些為人師表的人的。用作弊來衡量一個學生的道德是不恰當的。其實許多學生都是一些有思想,有觀念,有理想的,追求進步的好青年。他們通過十幾年的苦讀進入了大學,可是大學給予他們的是什麼呢?除了校園條件好了,可以自由戀愛了,可以逃科了。其餘的感受往往要低於高中,中學對他的促進。在我國的大學中存在很嚴重的厭學現象,以及對生活的失望情緒。
總之,對大學生考試作弊的處理,應該堅持按相關程序進行。同時,要加強對學生的教育。教師要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凈化社會風氣也很重要。
㈡ 今天英語四級手機作弊被發現,監考老師沒有讓我簽字,他們好像沒做記錄,但是要讓我去找導員,說還沒通報
心裡反省覺得難過,代表已經知道錯了,好好悔過,會沒事的。